时间:2019-02-17 17:42:52
记者从重庆市公安局了解到,近日重庆警方成功破获了一起特大制造冰毒案,打掉以王某为首,流窜于川渝两地,长期从事冰毒制造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6人,缴获冰毒成品及半成品521.5公斤。
2017年7月,重庆大渡口区公安分局禁毒支队民警在办理林某涉嫌贩卖毒品案过程中,发现相关证据指向一名有贩毒前科的成都籍男子汪某。经调查,汪某是一名制毒技师,林某所贩卖的毒品即为汪某等人制造。该制毒团伙以另一王姓男子为首,长期流窜重庆、四川各地寻找合适的制毒地点,并伺机制造大量毒品,然后分销重庆、四川等地。
得此线索后重庆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工作。经过长时间调查,专案组侦查员摸清该团伙嫌疑人先后在重庆渝北区、垫江县偏僻山村租住房屋准备制毒,并往往在制毒前临时变换场地,非常狡猾。
对犯罪嫌疑人充分布控后,公安民警待其在垫江县的窝点制造毒品后,在返程途中进行伏击实施抓捕,将所有犯罪嫌疑人和制造出的毒品都当场抓获收缴。现场缴获冰毒成品及半成品521.5公斤、作案轿车4辆及全套制毒设备和大量制毒原料。
法律相关知识: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概念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条),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是吸毒者,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十、强迫他人吸毒罪
根据《决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被强迫的人吸食、注射毒品后是否成癌,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从重情节]
一、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三款)
二、因走私、运输、贩卖、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